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省双拥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平安、幸福、美丽云南,实现“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实现跨越发展”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严格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被命名城(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强国强军时代要求,着眼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与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不断密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更好地服务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改革强军战略实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分为全国和省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省辖市、自治州和县级市、县(自治县);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州(市)、县(市、区)。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按照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名额逐级申报。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命名;命名数量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确定,原则上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50%以内,县级行政区所占命名总数比例不低于60%。
第八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给予表彰。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九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设施,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形式、方法多样。双拥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成果丰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有效,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军民融合有效推进。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意识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制度机制健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广泛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部队建设的支持作用,部队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富有成效。
(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大力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配合和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明显。广泛动员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社会化拥军活动。协助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
(五)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利用军队资源和优势,紧紧围绕“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新的战略定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主动参与脱贫攻坚、救济帮困、助学兴教、医疗扶持等工作。奋勇参加抢险救灾、边境管控,全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防范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充分发挥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作用,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团结影响群众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
(六)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残疾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以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军队无军籍职工地方补助资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得到落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处理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军转安置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和士官安置任务;年度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优待;公园(含风景名胜)、医院、机场、港口、车站、城市公交等服务行业,按规定落实对现役军人、烈军属及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减免、优待政策,并在相关公共场所、服务窗口设立明显标志;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七)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平时有活动。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八)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军民共学科学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提高军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九)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双拥模范城(县):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
(二)双拥办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
(三)未完成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四)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
(五)伤病残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
(六)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或发生责任退兵事件;
(七)因其他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优抚安置对象发生群体性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命名表彰的标准条件,遵照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执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九条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及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权限及程序,按照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批准并命名。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只在本届内享有荣誉。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具体命名时间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每次命名,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和每届命名具体要求的,均有资格申报和被推荐为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必须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在各州(市)按标准条件对所辖县(市、区)自行考核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当地驻军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经州(市)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以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书面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双拥办”)组织军地联合考核组对推荐命名城(县)进行抽查考评验收,并将推荐名单报省民政厅党组研究后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后,将初选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有异议的,组织实地复查,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推荐)资格,不再增补。
第十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评选,由县级以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条件逐级审核推荐,省双拥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并将推荐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后,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呈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表彰,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级审核推荐时,拟推荐的省级双拥模范单位,须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拟推荐的省级双拥模范个人,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州(市)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表彰由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推荐,在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基础上,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届命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省双拥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审议并征求南部战区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天(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七条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的推荐,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国下达的表彰名额和考核情况,按程序提出推荐名单并上报事迹材料,在省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审议后,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表彰。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对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分别授予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奖牌,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受到全国和省级表彰的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立功受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五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二十二条 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11月10日前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分别报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双拥办”)和省双拥办。
第二十三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情况报全国双拥办和南部战区政治工作部,作为下一届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全国双拥办每两年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抽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将给予批评帮助,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不落实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全国双拥办和省双拥办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有双拥模范城(县)先进性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按照全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撤销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省双拥办应在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后,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后,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双拥先进城(县)的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此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颁发的《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拥〔2011〕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考评 项目 | 序号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考评 得分 |
一、 组 织 领 导 坚 强 有 力 ︵ 9 分 ︶ | 1 | ①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②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2 | ①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②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 | 2 | 每落实一项会议制度0.3分;领导带头参加活动0.8分。 | ||
3 | ①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②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③积极参加和开展双拥活动;④有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上报总结;⑤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 1. 5 | 每落实一项0.3分。 | ||
4 | ①州(市)双拥办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②县(市、区)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地方和部队人员共同开展工作;③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④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 | 2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5 | ①支持部队建设、走访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工作专项经费及双拥办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②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 1. 5 | 列入财政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0.5分;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且逐步增加1分。 | ||
二、 宣 传 教 育 广 泛 深 入 ︵ 8 分 ︶ | 6 | ①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规划并落实;②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7 | ①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②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8 | ①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②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③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定期发布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用语;④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进行教育宣传。 | 1 | 每落实一项0.25分。 | ||
9 | ①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②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10 | ①编印工作刊物(如《双拥工作简报》);②开办双拥网站或网页,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等。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11 | ①双拥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富有成效;②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有效。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12 | 重视和加强双拥宣传工作,及时宣扬双拥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 2 | 在国家级媒体宣传每条0.1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每条0.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
三、 军 民 融 合 有 效 推 进 ︵ 7 分 ︶ | 13 | 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广泛宣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战略思想,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意识普遍增强。 | 1 | 工作落实1分。 | |
14 | ①结合实际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②实施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15 | ①建立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制度机制;②健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保障措施。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16 | 积极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①军地科研有合作项目;②科技转化有成果;③共育人才有成效;④信息共享有机制。 | 1 | 每落实一项0.25分。 | ||
17 |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①交通设施满足军事运输需要;②通信设施军地兼容发展;③人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④水电气暖设施军地同步规划建设。 | 1 | 每落实一项0.25分。 | ||
18 | 支持和促进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工作社会化。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范畴并优先优惠解决;②有地方优质定点医院为驻军部队服务;③部队装备维修需要的专业力量充足;④战备物资实现军地联储联用。 | 1 | 每落实一项0.25分。 | ||
19 | 充分发挥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的民用效能,支持地方建设发展。 | 1 | 每次每项0.25分,最多不超过1分 | ||
四、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 15 分 ︶ | 20 | 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抢险救灾和维稳处突等多样化军事任务。①拥军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服务保障机构;②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需求,服务保障有成效;③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及时协调并妥善解决。 | 3 | 每落实一项1分。 | |
21 | ①制定拥军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活动;②支持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及时解决部队建设实际需求。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22 | ①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②出台政策支持部队建设。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23 | 积极配合部队进行体制编制、政策制度等调整改革。①妥善安置部队精简人员;②积极支持部队部署调整;③及时完善与部队政策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规政策;④配合部队搞好营院营产营具等管理。 | 2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24 | 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①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②建立涉军维权领导和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③无涉军案件或涉军案件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 2 | 前2项每落实一项0.5分,第3项落实1分。 | ||
25 | ①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②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③积极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 1 | 前2项每落实一项0.25分,第3项落实0.5分。 | ||
26 | ①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②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27 | ①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②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28 | ①建立健全社会拥军组织;②社会化拥军活动开展经常。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五、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 15 分 ︶ | 29 | 驻军部队年初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 0. 5 | 全面落实0.5分。 | |
30 | ①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②完成任务圆满。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31 | ①开展脱贫攻坚,积极参加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行动和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团级以上单位与驻地或贫困地区建立脱贫挂钩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②援建有计划、有项目、有成效。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32 | ①开展助学兴教,帮助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②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等特色教育,积极组织指导开展“少年军校”活动;③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 1. 5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33 | ①开展医疗扶持,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每年为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至少开展一次医疗巡诊活动;②积极帮助驻地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 | 1. 5 | 第1项落实1分;第2项落实0.5分。 | ||
34 | ①积极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②主动组织官兵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35 | ①积极参加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绩突出;②军用土地和部队营区绿化美化成效明显。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36 | ①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积极参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②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1至2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37 | ①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谐创建工作;②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控联治,制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38 | ①支持驻地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②支持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③开放部队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 1. 5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39 | ①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学雷锋”便民活动,有活动计划并落实;②经常开展结对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40 | ①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协调驻地开展双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②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成绩显著。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六、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 28 分 ︶ | 41 |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 1 |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1分。 | |
42 |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具体奖励办法并认真落实。 | 1 | 有奖励办法并认真落实1分。 | ||
43 | 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地方开发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②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44 | ①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②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45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1 | 按要求落实1分。 | ||
46 |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 1 | 落实规定标准1分。 | ||
47 | ①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②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48 | ①出台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有关政策;②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49 | ①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2015年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落实;2016年起,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②按时足额发放。 | 2 | 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1分;按时足额发放1分。 | ||
50 | 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落实编制、人员、车辆、维修改造和日常运行经费;②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51 | ①优抚医院、光荣院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②开展医疗巡诊,承担短期疗养服务;③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 1 | 第1项落实0.5分;第2、3项落实各0.25分。 | ||
52 | ①各级党委、政府把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安置纳入目标管理予以落实,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②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及时妥善安置;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 | 4 | 第1、3项落实各1分;第2项落实2分。 | ||
53 | ①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②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且列入财政预算。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54 | ①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②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③对未就业随军家属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 3 | 具有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的家属随军一年内安置率达到90%(含)以上得1.5分,达到70%(含)以上得1分;其他身份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90%(含)以上得1分,达到70%以(含)上得0.5分;未就业有生活补助得0.5分。 | ||
55 | ①出台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优待办法;②相关优待政策落实。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56 | ①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②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③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④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1. 5 | 第1、4项落实各0.25分;第2、3项落实各0.5分。 | ||
57 | ①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②地方补助补贴落实。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58 |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①没有因双拥相关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上访;②没有军队退役人员到省会城市和北京上访。 | 1. 5 | 无第1项情形1分;无第2项情形0.5分。 | ||
59 | ①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②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七、 双 拥 活 动 坚 持 经 常 ︵ 6 分 ︶ | 60 | ①双拥活动年度有计划,形成制度化、经常化;②重大节日有安排;③平时有活动。 | 1. 5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61 | ①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②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62 | ①州(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每年坚持过一次“军事日”活动;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③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并慰问困难群众。 | 1. 5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63 | 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每年烈士纪念日组织开展公祭烈士活动。 | 1 | 按要求落实1分。 | ||
64 | ①积极探索创新富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群众性双拥活动载体;②群众性双拥活动取得成效。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八、 军 民 共 建 富 有 成 效 ︵ 5 分 ︶ | 65 | ①驻地基层单位与部队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②经常组织共建活动。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66 | ①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②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并取得实效。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67 |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 1 | 参加创建活动1分。 | ||
68 | 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 | 1 | 组织开展活动1分。 | ||
九、 军 政 军 民 关 系 融 洽 ︵ 4 分 ︶ | 69 | 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①有互办实事具体计划措施;②计划措施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 2 | 每落实一项1分。 | |
70 | 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 1 | 按要求落实1分。 | ||
71 | ①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规定措施;②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 1 | 每落实一项0.5分。 | ||
十、 群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 3 分 ︶ | 72 | 采取问卷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对优抚安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度。 | 1 | 满意率80%(含)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 |
73 | 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对部队官兵进行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驻地拥军优属工作的满意度。 | 1 | 满意率80%(含)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 ||
74 | 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对社会公众进行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驻军拥政爱民工作的满意度。 | 1 | 满意率80%(含)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 ||
十 一 、 加 减 分 项 目 | 75 | 双拥工作受到全国和省党政军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工作经验被全国和省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转发。 | 受到全国和省党政军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每次加1分;工作经验被全国和省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转发每次加1分。同一事项同时得到批示和转发加1分。 | ||
76 | 推出的双拥先进典型被列为全国、全省重要典型进行广泛宣传。 | 每推出一个全国、全省重要典型加1分。 | |||
77 | 双拥办自身建设好,工作成绩突出,职能作用明显。 | 双拥办建设规范有序,运转高效,协调处理工作及时得力,人员能力素质过硬,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指示要求,按时报送年度总结计划,工作成效明显加2分。 | |||
78 | 在重大军事演习和重大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 | 保障有力加1分。 | |||
79 | 申报双拥模范(先进)城(县)的地区,驻军部队级别高、人员数量多。 | 有军级单位得2分;有师级单位得1.5分;有团级单位得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 | |||
80 | 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 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平均水平酌情加0.5、0.75、1分。 | |||
81 | 积极参加全国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的双拥活动,成绩突出。 | 参加活动受到全国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通报表彰每次加1分。 | |||
82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发放,优待面达100%。 | 未按标准落实每年减0.3分。 | |||
83 | 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年在《中国双拥网》刊稿数量不低于5篇,在《中国双拥》杂志刊稿数量不低于2篇。 | 刊稿每少一篇减0.2分。 | |||
备 注 | 考评标准总分100分(不含加分),加分最高为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