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退役发〔2019〕51号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文明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医疗保障局,驻滇部队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各军分(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武警云南省总队政治工作部:
为积极适应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切实把党和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妥善安置这些人员,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担当,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好,为其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 严格落实政策,提升安置质量
(一)有效落实安置岗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16〕24号、云发〔2017〕19号文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采取预留岗位、先进后出的办法,提供充足、优质岗位,确保“质量安置”。
县级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不低于当地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总人数;州市级提供的市属岗位指标、省级提供的省属岗位指标分别不低于本州市、全省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总数的20%、10%。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县市区)的岗位。
(二)拓宽接收安置方式
1. 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2. 加强计划统筹。各地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置工作任务。对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安排的人员,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及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基本保险应缴纳部分等,仍由原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3. 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一是本人向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放弃安置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二是对符合条件申请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本人签订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三是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灵活就业补助金,其中,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2〕)135号标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 依法保障待遇,维护合法权益
(一)及时安排上岗。安置地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的企业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待安置期超过6个月的,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
(四)接续相关保险。军人退出现役应及时办理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当年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退役士兵参保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保机构收到该笔资金到账信息后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五)坚持公平公正。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公示的安置岗位、条件组织现场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进一步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按规定方式公开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岗位、量化得分和安置结果。
四、 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
(一)纳入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同时,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挂钩,作为社会信用评价和双拥工作创建“一票否决”内容。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问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政策落实督导检查机制,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通报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以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依法依规追责。各地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安置岗位、安置政策落实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中央决策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四)注重教育管理。一是强化政策宣讲。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每年士兵退役前,各部队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安置政策和就业形势宣传,引导士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同时,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到驻地部队开展2次以上“政策进军营”活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要向他们讲清安置政策和不同单位行业基本用人需求及发展预期等,帮助其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使他们能够更好更快融入社会。二是坚持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三是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了解、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对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行业以及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利用主要媒体和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宣传表扬,弘扬正能量,激励各部门行业不断提高接收安置的积极性,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自觉做改革发展的维护者、推动者。
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本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完善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阅读: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