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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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411-92990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0-12-10
名 称: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军人,法律援助,军属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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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为贯彻落实2016年9月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制定下发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司法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共同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和重要内容等做如下说明:


一、 文件制定背景


2015年省司法厅、省军区政治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我省在各地驻军所在单位机关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正常开展工作。但是,2016年军队编制体制调整改革开始,部分军队单位撤、并、改。2018年司法行政部门机构改革,部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撤销,导致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不健全,工作职责划分不明确、工作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制定下发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2016〕13号),云南省司法厅在同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 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9条,分别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对象、援助方式、援助范围、援助条件、工作站的设立、工作站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及其职责等事项。


(一)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现役部队和预备部队的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二)提出了军人军属工作站的设立要求及工作职责。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驻地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并提出相关工作职责。


(三)细化了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实施办法》规定了除《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还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四)明确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调整并适当提高,及规定了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援助对象范围。


(五)确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和会议时间。


三、 文件制定程序


《实施办法》借鉴山东、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做法,征求了我省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及军队机关的意见后形成初稿,又于2020年10月20日同昆明军事法院再次召开论证会对相关内容进行研讨,整理形成7条修改意见,并经省司法厅立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实施办法》,经省司法厅2020年第4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11月30日印发。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