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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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106-42341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1-06-11
名 称: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 | 退役义务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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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 | 退役义务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次数: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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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役义务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第23条)


答:退役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2)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3)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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