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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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107-42593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1-07-05
名 称: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给予编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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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给予编制保障?

发布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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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给予编制保障?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法律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编制保障作了刚性约束,既解决了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政治身份,更解决了待遇保障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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