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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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107-42594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1-07-05
名 称: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 | 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如何保障转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第26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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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 | 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如何保障转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第26条第3款)

发布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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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如何保障转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第26条第3款)


答: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机构撤销、转隶和合并时,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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