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云退役规〔2025〕1号),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 制定修订背景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均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国务院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均出台文件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 制定修订依据和过程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云退役规〔2023〕1号,以下简称《基准》)印发以来,规范了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材料等要求,对依法开展退役军人执法工作发挥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按照新制定修订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的通知》等法规规章政策,为使《基准》符合最新上位文件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基准》作了修订,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充分征求并采纳了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经专家论证并送请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后按程序印发。
三、 主要修订内容和特点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除此之外,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重要内容,明确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责任部门、资格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丰富完善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用领域。修订后的《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共有33个事项,其中行政处罚3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给付13项、其他行政职权12项。
(一)对行政处罚事项、部分行政确认事项全面修订
一是对行政处罚事项全面修订,修改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形并重新设定裁量权基准:
1.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事项名称修改为“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处罚”,修改法定依据,细化7种违法情形,重新制定裁量权基准;
2. “对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名称修改为“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修改法定依据,重新制定裁量权基准;
3. 修改“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的法定依据,重新制定裁量权基准;
4. 删除“对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处罚”事项。
二是对部分行政确认事项全面修订,修订设定依据/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涉及“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3个事项:
1. 烈士评定;
2. 伤残等级评定;
3.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二)对部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的“资格条件/设定依据”等作修订
一是涉及“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2个事项:
1.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及抚恤优待对象收治和集中供养的确定;
2.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二是涉及“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12个事项:
1.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或补助的给付;
3.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或补助的给付;
4.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5.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6.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7.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8.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9.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给付(该项同时修订事项名称,修订前名称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给付);
1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1. 一级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12.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三是涉及“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基准”9个事项:
1.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 对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发给生活补助费;
3. 发放退出现役的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该项同时修订事项名称,修订前名称为:发放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4. 发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5.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该项同时修订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6. 依法追究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的法律责任;
7. 依法处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
8. 依法处理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
9. 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医药费或其他抚恤待遇的行为(该项同时修订事项名称,修订前名称为: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行为)。
其余4个事项(其中1项行政给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给付;3项其他行政职权: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处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行为,依法处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行为)未作修订。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686号
